“債務轉移與債務承擔的區(qū)別:債務轉移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,與并存的債務承擔有著較大區(qū)別:主要是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,債務人已經(jīng)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將發(fā)生消滅,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系,第三人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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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債務承擔種類
債務承擔,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,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。
1、免責的債務承擔。是指債務人經(jīng)債權人同意,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。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(xiàn)在,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,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(免責);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,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,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,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。同時,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,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。
2、并存的債務承擔。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,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,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。
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,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,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(fā)生影響,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,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(fā)生效力。
三、債務承擔特點
第一,合同內容未發(fā)生變化,僅合同主體(債務人)發(fā)生變化。不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,并不消滅原債務,成立新債務。債務承擔發(fā)生后,債務承擔主體有所變化,但新舊債務仍具有相同內容,包括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,移轉于承擔人。
第二,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。對于原生性債務系無效、可撤銷以及非法債務等情形,不產(chǎn)生債務承擔的問題。
第三,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。若法律明文規(guī)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,當事人不得協(xié)議轉讓。如當事人約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債務等不得轉讓。
第四,必須有債務承擔合同。債權人與承擔人間的合同或債務人與承擔人間合同經(jīng)債權人同意均可發(fā)生債務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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